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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禹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文榮等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 第1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繼明 王昌傑 王昌琦 王怡婷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大民等間本院112
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436條 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林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伶等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06號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147萬8,676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瑞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捷達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世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秋菱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 號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雷明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陳凱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8號 原 告 謝秝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331 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 民字第641號裁定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