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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 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以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僅在審究並確定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及其金額,至原確定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第一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且未約定清 償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案號:3528H1156),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部分,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鳳蘭 被 告 樂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岳峯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冠彬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顏政宏 相 對 人 久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益明 住○○市○○區○○○路0000巷0弄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曹泰輝 被 告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被 告 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戴浚愷 被 告 億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銘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吳祁儫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綠常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揮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