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寶如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楊承緒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至被繼承人凌立 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 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
。至被繼承人黃濰渲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 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 ,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
。 五、末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5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周呂錦花 代 理 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廖秉程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 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陳報一足 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 ,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 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陳報一足 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 ,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 告 陳冠學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林承勳 被 告 李維秦 李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