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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三項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其中43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 人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
第1項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9年5月31日,已超過3年的請求期限 ,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林麗英 訴訟代理人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高亦平 林緯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翊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42號 原 告 朱健郎 被 告 張躍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