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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林昱呈 訴訟代理人 賴春錦 林芳妤 被 告 錢智仁即臺北市私立陳名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麗珠 訴訟代理人 蔡瑞調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蔡秋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65號 原 告 許坤霖 被 告 林李學儒 訴訟代理人 林郭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李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為其所有,並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停於原告經營之 新莊五工三路第2停車場計2次乙節並不爭執,惟辯稱系爭車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車輛修繕部分: 車牌號碼000-0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 告 陳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⒈按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係將主觀要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 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是兩車均為行駛中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被害人請求損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6號 原 告 詹孟錡 被 告 陳國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34號 原 告 韓中荷 被 告 文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