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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翁鈺晶 被 告 戴宏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戴德梁行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被 告 吳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張淞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林雪瑛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王譽霖 王藝臻 王薇媜 王顗淇 王秋閔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蔡依璇 被 告 謝宜蓉 謝蕙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沈弘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被 告 李雪嬌 李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王小紋 被 告 楊品 楊秀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蘇思萍 被 告 鄭元河 鄭炎山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 告因分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李素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陳盈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萬8556元,應徵第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饒佩茹 被 告 洪尚谷即將生企業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原 告 姜鳳格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舊金山科技社即蔡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571號 原 告 洪碩碞 被 告 范惠晴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1日言詞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姚炳宏 姚佩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