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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
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美珠、林耀漋、林子堯、林子翔、林老財、林協興、 林村明、林冠舜、林春宇、林宥均(原名林君豪)、林謝秀 婉、林君婷、林怡妘(原名林君怡)、林君涵、林柄彰、林 朝保、林銀
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32號 原 告 鄭琮諺(原名鄭良凱)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鄭博榮(原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林麗英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李明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方德豊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54號 債 權 人 盛世天下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盈 債 務 人 楊富凱 楊乃局 一、債務人楊乃局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被告2 公 司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七、假執行部分 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徐安傑
第二 項所示。 四、末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 在此限:㈠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㈡為消費借 貸、消費寄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