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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告 阮燕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19號 原 告 林勇志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45號 原 告 李秋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觀光小築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6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約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 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張博涵 被 告 蔡睿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 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2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何君怡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宥筌律師 被 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陳雀紅(即黃隆強之繼承人) 黃于騰(即黃隆強之繼承人) 黃菘溥(即黃隆強之繼承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蔡淑賢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 禮 蔡明軒 複 代理人 林鼎鈞 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煌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日國際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張佩芸 被 告 孫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第二項所示 。蔡旺達二人追加之訴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陳麗惠持有 附表一編號1A之1分配款178萬7145元、汪秀勤持有附表一編 號2、3、4、5A欄分配款,應返還予蔡河來之全體繼承人; 陳麗惠應將
雖命被上訴人連帶 給付前開金額本息,然附以在繼承林本源遺產範圍內之清償 條件,而為上訴人訴之聲明所無限制,造成實質不利之結果 ,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所附該清償條件,應認 具上訴利益。又上訴人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
第2項及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