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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至公訴意旨另謂:被告乙○○明知桃園縣蘆竹鄉○○○段後壁厝小段一六三之二 及一六三之三等二筆地號土地業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用地亦係林口特定區都市 土地,非經調查規劃,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戒。 三、至公訴意旨另略:丙○○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明知自己已飲酒 過量,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已達0.81MG/L,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本 件所犯,僅是因其一時貪利失慮,致誤罹刑章,且查其先後已經返還給告訴人總 共九十一萬元,此情徵諸告
。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丙字第二三三號、 八十八年度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公訴人起訴事實並載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 ○○路四巷二二號前,以油漆倒灑在乙○○之YU-0三一六號汽車車頂上等情 ,認被告前揭犯行亦涉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蝴蝶刀 乙支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