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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金錢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第1項至第8項各項前段部分,原告供擔保金額 主文第1項至第8項各項前段部分,被告預供擔保金額 主文第1項至第8項各項後段各到期部分,原告每期供擔保金額 主文第1項至第8項各項後段各到期部分,被告每期預供擔保金額 1 李靜惠 70,740元
欄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 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參拾柒元為原告程智詮預供擔保,以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貳拾 元為原告許躍騰預供擔保,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為 原告郭書驊預供擔保,以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原 告 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原 告 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兼 上 1 人 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吳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陳謝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A LIMITED)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安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 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王詮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劉侑修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興昌誠精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郭瑩吟 關 係 人 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