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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附帶說明的是,如被告認原告將因修車而有獲利,應予扣減 賠償金額,或有其他得酌減賠償金額的事由時,被告就此事 實負有主張及舉證的責任,而不得由法官主動依職權蒐集證 據或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被 告 鄭子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潘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陳幸慧 被 告 鍾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8668號、23934號、34286號、34287號、34 288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1審金訴第513號刑事判決、LIN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03號 原 告 鍾泰賜 被 告 宋呈維 宋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及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及放款帳戶帳號資料查詢單 等件在卷為證。被告則經合
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00號 原 告 福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千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清潭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