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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德義、王冠源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 民事訴訟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筱芸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因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承桓(即楊佶諦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香(即楊佶諦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 人 楊士牟(即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智偉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郡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因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家興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美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因上訴
所示之 款項,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被告謝茜部分:被告謝茜雖於111年11月7日前某日,將其 在第一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該第 一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以不詳方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曉音 章哲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葳、柯志能、王惠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林武吉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原告兼林武吉法定代理人 林嘉進 原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劉書瑋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617號 原 告 林禹彤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林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劉秀香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沙金簡字 第429號),提起刑事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茲依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鈞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泰宇即陳吉茂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1號 原 告 林于順 被 告 許鐿鐘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569號 原 告 羅茂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楊壽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965號 原 告 王建淳 廖碧惠 共 同
第1項所示勝訴之判決,則關於原告另依承 攬、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即毋庸再 予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