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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胡雅麗 代 理 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承葦即周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宜 代 理 人 賴元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73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張翠華 林宜潔 反訴 被告 即 原告 葉怡貞
第二項。又被告林娃秀、林碧妍尚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爰合併訴請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二)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子良之遺產管理人聲明 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法,對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頴駿 被 上訴人 詹淓盛 張阿富 陳德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柯厲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枝春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所示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語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乃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位於系爭社區內,被告為所有權人,並將 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林哲宇作為神壇使用,林哲宇於租賃
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福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29號 原 告 蘇美惠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珈誠律師 被 告 吳毅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2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峰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