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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吳昇祐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吳榮林 郭建德 郭建志 訴 訟 受
第一項所示,並請求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條第8項、附件一其他約 定事項第5條及第16條等約定,原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故 如系爭土地有瑕疵,應予排除,否則被告有權解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所示之內容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8號 原 告 趙芳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有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0號 被 告 鄭明聯 上列被告與原告李易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 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
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說明 ,應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債 權 人 賴文欽 債 務 人 陳榮源 郭芳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呂蕙娟 債 務 人 蔡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貳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暉 債 務 人 陳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林簡初美 債 務 人 陳順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佑昇即吳昱賢即吳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嘉欽 債 務 人 方文福即方文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方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繁弘 債 務 人 黃國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設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45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住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450號 送達代收人 陳韻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杜坤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