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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潘芃宇 指定送達: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50巷7 被 告 陳碧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70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陳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與違約金(自112.08.25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10%〈即週年利率0.1845%〉、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王梅花 王國隆 王國忠 蘇王赺
第3項所示。原告勝訴部分 ,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院並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所示(見補字卷第15頁)。 二、被告則以:伊去年跟一位黃先生收購債權而取得系爭本票及 借據,本票是借錢的證明,伊應該可以跟原告請求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簡字卷第22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衛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衛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全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威志 被 告 江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700元,應 徵收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郭許奈美 訴訟代理人 郭森聰 梁凱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姵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李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懷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
第二、三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又本件 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担較為 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五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