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74號 原 告 謝菊蘭 訴訟代理人 謝品榮 被 告 林立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依契 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旭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 未入帳查詢、債權額核算訴訟費計算書、歷史帳單查詢為證 (見本院卷第13-28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0號 原 告 葉宗興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王雯萱律師 被 告 周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第1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 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1張及 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2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1、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其他約定事項、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切結書、微型創業鳳凰貸 款要點、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29頁)為 證,本院審酌原告所
第1項所 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租賃條款、存證信函、查訪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1-44 頁),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 相當時期合法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歷史帳務為證 (見本院卷第11-14頁)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歷史帳務為證 (見本院卷第11-15頁)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0號 原 告 魏俊國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複代理人 廖捷如律師 被 告 黃種進 訴訟代理人 許志華 被 告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歷史帳務、被 繼承人陳浩堯死亡除戶謄本、新北地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08 4號民事裁定為證(見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84號 原 告 孫紀榕 被 告 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437號 原 告 鍾元鳳 訴訟代理人 胡賓豪律師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黃稔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4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9號 原 告 賴慶和 被 告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訴訟代理人 周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所示之金額,及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息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第9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