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玥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清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慶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俊銘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源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 被 告 桃園市私立莊敬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兼法定代理人 沈思叡 被 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慧嬋 廖乃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信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楊志鴻 被 告 許舜傑(原名:許國雄)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袁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被 告 楊世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64號 原 告 吳嘉旺 被 告 陳振賢 李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67號 原 告 許煜堃 被 告 潘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煜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97號 原 告 宋允恭 被 告 曾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 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志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園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