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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7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許廷安
所示,逾期不為補正 者,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6號 原 告 梁均如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蘇志明 特別代理人 蔣雅慧 訴訟代理人 蔣志淳
所示。 參、兩造審理中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上訴卷43-44頁、84-85頁 ;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 內容): 一、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曾於111年10月3日簽立訂購單、申請表,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鐘于涵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皇 蘇玉樺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何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我願意賠償原告422,250元。 三、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 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 有明文。所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高幸春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姜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所示。 二、被告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款收據、放款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帳務交易、催告書等為證(本院卷 第13-2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