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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徐智彬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林獻堂律師 上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邱莛裕 被 告 張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第1項所示之本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國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芬芬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揚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志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繼鴻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温樺即林温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為評 被 告 萬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陳宏仁 被 告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黃麗紅 黃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洪筠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宜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孟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洪淑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娥仔間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吳國豐 訴訟代理人 黎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東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