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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張志永即鴻成防水工程行 張仕偉即鴻成防水工程行 再審 被告 鍾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再審原告對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沈蓉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孫鶴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庭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1,69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所示之金額,並依修 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7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738號 原 告 鍾美鈴 被 告 龔品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吳宗憲 被 告 蔡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
所示。 二、被告則以:錢不是我拿到的,我也賠不起。刑事的部分我沒 有上訴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而詐 騙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昱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君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培兪 被 告 王淑惠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