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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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翁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1286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 第1269號)。按刑事訴訟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許國蘋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健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盛醫院即李茂盛、吳亭鋒及姓名不詳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谷忠美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漢明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郵局第二投遞股繕打員等人間請求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羅東霖 孫惠華 林家鋒 劉恒義 劉文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蕭佳慧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徐浚超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被 告 林姿綾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張宇昊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林榮賓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經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5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 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 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具體 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 上訴人即被吿 徐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會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