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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王涵即王雪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涵即王雪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劉碧卿 被 告 劉水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邱重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禾昀即榮隆碾米 廠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昊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昌坪律師 被 告 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0號核 定律師酬金之裁定意旨,相對人林沈鳳英係應與其他相對人 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三審律師酬金,然因林沈鳳 英已死亡,且聲請人尚無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 ○○ 乙○ ○○○○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
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3年7月5日結婚,嗣兩造於105年7月14日持離婚 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惟兩造間之協議離婚 並未具備法定要件而無效,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
所示。 三、被告丙○○則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無效 。戊○○是立遺囑人,為何會簽名在見證人欄位,各方面所有 的申報都很籠統,日期11月30日也是用壓的,筆跡不是戊○○ 的筆跡,內容很潦草亂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鈴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鈴惠自民國113年2月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