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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
。 四、至聲請人表示如有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必要,請求本院通 知等語,此部分聲請人應另行具狀聲請。是以,聲請人應定 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可聲請法院 代為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呂健治 楊曜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穗華、吳舒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王堅 相 對 人 陳培國(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000 巷0弄00號2樓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雨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賴育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國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登峰(原名:王靚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秀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慧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107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吳岱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岱禹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