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0號 原 告 鄒宗諺 訴訟代理人 鄒鎮遠 被 告 陳泓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賠償原告重新領牌費用及車牌框架費用1,86 0元,惟就原告請求車輛價值減損部分,因系爭車輛現仍為 原告使用,既未實際交易,應不生交易價值減損金額,且僅 為車身外部受損,並未損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劉瑞圓 被 告 劉柏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資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王啓任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周志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被 告 江昀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郵匯局一年定期 儲蓄存款利率(機動
第3項所示。又本判決原 告勝訴部分,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 告就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宣告,僅在促請法院注 意,本院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林家弘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曾惠霞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抗告人即上訴人 陳蔡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抗告人與韓俊民即韓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郭憲儒 訴訟代理人 郭進福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仕杰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第1項所示 。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聲明異議:被告自10 3年4月起在監服刑,無薪資收入可清償本件欠款,且有高齡 母親須扶養,實非惡意欠債不還,被告願於000年0月00日出 監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