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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雖因竊盜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 完畢後5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卷可憑,其犯後自白,並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於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 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上述之和解,是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王姵穎 被 告 袁子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 附民原告 林佳佑 附民被告 張文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 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 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堪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於本案詐得背包1個,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樹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百六十六萬八千九百零九元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