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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第1項所示。⒉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變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民事答辯狀陳述:我 知道我有罪,但因為經濟困難找不到工作,向朋友借貸也借 不到錢,求助無門下只好向網友透露心事。當初對方要我去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
第一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傅俊誠 失 蹤 人 傅慧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馬慕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 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楊峻岦 債 務 人 普琮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陳俊宇 債 務 人 邱鈺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 債 權 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冠彰 債 務 人 姜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麗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恭 債 務 人 永弘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0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陳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債 務 人 邱詰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