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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34號 原 告 張文萍 住○○市○○區○○○道0段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賴仁堂 被 告 徐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36號 原 告 陳志孝 被 告 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46號 原 告 曾信軒即紳瀚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書玄 被 告 林辰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臺幣存款利率表、約定書、 保證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第一商業銀行放款(單筆 授信)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30號 原 告 蔡文義 訴訟代理人 王宥婷 被 告 陳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76號 原 告 朱軒立 被 告 林佩穎 訴訟代理人 曾建凱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其契約約款、授信約定 書、催告書影本、郵政掛號退回影本、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1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女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需待債權人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方能就李謹名 之遺產範圍進行分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戶停用明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9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被 告 許洲祿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朱鴻裕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66號 原 告 林鈺翔 被 告 曾昱嘉 訴訟代理人 陳奕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95號 原 告 張建瑛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被 告 楊政毅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31號 原 告 蕭念台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被 告 楊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32號 原 告 王薰可 訴訟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被 告 郭學隆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993號 原 告 許一娟 被 告 黃宏記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