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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事項,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愷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5號 原 告 許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威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吳宗儒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蕭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李建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吳育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有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
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 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清淵、翁婉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第一項 「確認被告陳乃言與原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9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 ○○里○○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 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民國10
第2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酌定相對人供擔保金額,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 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項前段、第526條第2項、第5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蔡藝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317元,及其中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林怡辰 聲 請 人 紀麗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椿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所示金額,並依上開規定,加計自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