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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審酌被告所犯本案各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相近,足見 其本案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性高,可給予較高之定刑折幅, 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 酌被告所犯本案犯行時間相隔未遠、侵害法益類型相同,所 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連續性較為密接,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不大,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升,如以實質累加方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所竊之銅線2捆(總重4.14公斤),業經被害人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43頁),自毋庸再為犯 罪所得沒收或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㈣沒收: 查被告竊得餐索尼牌黑色手機1支,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現金600元,為其犯罪所得,因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或賠償其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偽造之署押及數 目」欄所示之「SA」署名、指印各1枚
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963公克),經送 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電子菸1支,為被告所有
第1項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肩背包1個,雖未扣案,然屬其 犯罪所得,且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 刀械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確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財物已發還 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本案犯行時 間相隔未遠、侵害法益類型相同,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 連性及連續性較為密接,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刑事 不法並未因之層升,如以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