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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金額 ,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湛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仁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第5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第2項所示金額,且依同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24號 原 告 陳秋妤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77號 原 告 戴章樺 被 告 簡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附民字第99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 原 告 陳威儒 被 告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4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23號 原 告 徐霖峰 被 告 林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