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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第1 項、第3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以任何書狀提出答辯。 三、本件之爭點:被告連帶保證人有無積欠如起訴狀所載之金額 ? 四、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鴻圖展業貸款專案貸款 契約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順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第1項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被告雖辯稱因債務人聯群公司違約將系爭工程分包或轉包與 原告,則被告自得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8條第1項、第14條第4 款之約定解除系爭工程契約,並以其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
第1項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一)被告雖辯稱因債務人聯群公司違約將系爭工程分包或轉包與 原告,則被告自得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8條第1項、第14條第4 款之約定解除系爭工程契約,並以其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丙○○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文傑律師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 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以上均影本附卷)各1件為證,被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 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以上均影本附卷)各1件為證,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