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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020 筆裁判書提及「公示送達」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 開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 …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 開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分行催 …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 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就前開工程與慶全公司間成立委任契約,慶全公司 尚積欠112…
…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該起訴狀繕 本於112年12月5日由本院為公示送達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經 20日而於112年12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應認原告已依民法 第297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0 月12日公示送達,此有公示送達公告1份可證(本院卷第11 至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2 0日即112年11月1日發生送…
…7 張等件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另參酌被告期日通知係 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清償,是本院綜 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0號帳戶。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且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即應採為判決之 …
… 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已因被告送達處所不明,經本院 依法為公示送達,於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見本院 卷第131頁),經20日即自113年2月4日起生送達效力,被告 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
… 相 對 人 葉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文耀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
… 張聲明暨理由狀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6日(見本院卷第111 頁之公示送達公告)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第179條、系爭租…
…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4日起 (112年9月23日公示送達,10日發生效力,見卷第141、143 頁),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29日 起(112年10月18日公示送達,10日發生效力,見卷第79頁 ),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之送達為終止意思表示之通知(見本院 卷第129頁本院112年10月7日公示送達公告),可徵兩造間 就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 ㈣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程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49頁、 第73至89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 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
…文。惟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 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 法/個金)、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5頁), 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住居所均經寄存送達且為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除不到場 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外,視同自認,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於訴訟上所 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案113年1月18日 審判程序傳票,本院依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見本院卷二第 385至395頁),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 ,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
…四、本案113年2月1日審判程序傳票,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經本 院依法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45至55頁),是其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