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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所示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理賠計 算書、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維修明細表及統一發票、行車 執照、駕照、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調取本件交通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芳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律師 洪文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299號 原 告 王茹玉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王威皓律師 被 告 顏子鈞 上列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蔡秋月 訴訟代理人 黃上銘 被 告 謝麗珠 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 原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第三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61號 原 告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王文程 被 告 劉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郭美珠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共同向被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復於110年10月18日再向被告借 款50萬元,合計借款150萬元,郭美珠於110年10月18日交付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許利平 訴訟代理人 羅忠孝(委任狀無址) 被 告 彭詮翔
第1項所示 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被告係貝麗寵物店 (下稱系爭寵物店)之負責人,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2日透 過其父親許家榮將3隻博美犬(下稱系爭寵物)寄宿在系爭 寵物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呂學明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范翔智律
所示事項,易生疑義 而有顯然錯誤情形,應予補充。至原告民國113年6月21日民 事補充理由狀所提被告民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同段2085建 號建物分配使用同段540、541地號土地之具體確切權利範圍 ,
第 1項所示(其中110年8月17日為原聲明範圍內之起訴狀繕本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110年12月4日為追加聲明範圍內 之追加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慶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