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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乙○○ 被 繼承人 甲○○(亡)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正被繼承人甲○○之父桂印喜、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戊○○ 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鏈發射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65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所示之存單為擔保,並以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 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 發還本件擔保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
所示之債券為擔 保,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四○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 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所示之債票為擔保,並以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四三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 請發還本件擔保
所示之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 七八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 執行及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已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 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
所示之物為提存物,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4 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 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
所示 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045號提存事件擔 保提存在案,此據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卷宗、提存卷宗審核 屬實。 三、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揭擔 保金,立有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2號 異議人即 受 取 人 乙○○ 相對人即 提 存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96年存字第4271號提存事件,於民國 96 年08月15日所為准予提存之處分,聲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4號 異議人即 受 取 人 乙○○ 相對人即 提 存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96年存字第4269號提存事件,於民國 96年08月15日所為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
所 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773號提存事件 擔保提存在案,此據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提存卷宗審核屬 實。 三、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揭擔 保金,立有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