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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第4 項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分別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再如主文第1 至3 項之部分, 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駁回。至原告 敗訴部分,因該部分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5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4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893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所示。 六、至若於限期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第 1 項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禁止相對人就該假處分附表所列 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 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等情在案。茲因 聲請人已撤回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
第1項 所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 因聲請人於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後,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 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