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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王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彰化縣北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70,000元,依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韓銘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6,5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 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37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1元 ,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乙○○、悅萊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3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丁○○、戊○○、乙○○等人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所 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支 票、轉帳傳票影本等為憑,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