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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倪茂 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陳貴榮 被 告 鄭幸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案號:112年度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洪迎眼 被 告 郭致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黃聖升 被 告 郭致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所示。 六、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槍1支,經鑑驗後,認具殺傷 力,屬違禁物,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 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 一編號2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㈨另因被告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 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 科罰金之要件,是就被告本案所犯所為之宣告刑
欄關於「應刑有期徒刑貳年」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黃裕方 被 告 林素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75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奇偉 選任辯護人 姜讚裕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新華 選任辯護人 黃君介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江怡萱 被 告 郭致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所示,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所示,並就附表二應執行之有期 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邱義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重訴 字第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所示,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戴新 閔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