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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林美 號5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 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 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依票 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本票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 票據上之效力,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
第2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至被上訴人得否依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向出賣人請求賠償,或依民法第767條、第801條、第 948條、第950條規
所示金額(85,4 62+94,008=179,470)。 四、至於相對人具狀所稱其於一審撤回部分起訴,並由本院核准 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及其繳納一審裁判費五萬六千七百九 十四元,嗣於上訴審補繳相關訴訟費用部分云云,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廿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