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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120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121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122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123號 聲 請 人 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 & Paylite Financi ng Inc) ani 法定代理人 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第一項減縮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拾參萬 陸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吳佳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辛○ 戊○○ 丙○○ 庚○○ 己○○ 甲○○ 共同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 、 巷24號6 樓)於民國96年6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弘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