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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王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通行 面積乘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陳金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並負擔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自強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月25日起訴未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長庚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月25日起訴未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周哲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泰銓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鑫花東石業即施柯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泰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葉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芳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泰成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第1項確認通行權存在部份為形成訴 訟,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而主文第2項係基於主文第1項 所生,主文第1項既無從為假執行,其亦無從為之,爰不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原告陳○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1 條第1、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簡字第9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謝明哲 林宣誼
第三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契約因反訴原告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款 之約定,業經反訴被告合法解除,反訴原告再請求契約上之 對待給付,自非有理等語,以資答辯。聲明:1
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 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 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 上訴理由。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第2 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