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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所受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參酌上 開各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犯罪所得依法應予沒 收,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伊本件有拿到新臺幣2萬元之獲利等 語明確(見112偵73088卷第10頁訊問筆錄),為其犯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另被告所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法定最重本 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 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最重本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39號 原 告 李彥慶 被 告 江晟佑(原名:江富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
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之諭知。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葉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 式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均引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基於罪責相當原則, 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相似, 行為時間亦相去不遠,此部分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相對較高 ,再考量各罪之犯罪動機、目的、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榔頭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卷第5頁、第93頁),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五、按法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犯如附表編號五、十四至十六所示之犯行,所竊得或侵 占遺失物之財物;及被告犯附表編號一、六所示犯行,所搶 奪之財物;被告犯如附表八至十二所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犯如附表編號五、十四至十六所示之犯行,所竊得或侵 占遺失物之財物;及被告犯附表編號一、六所示犯行,所搶 奪之財物;被告犯如附表八至十二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果易科罰金的話,應該 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一、犯罪事實: 林威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31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又斟酌被告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 此間之在犯罪時間上之緊密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 性、其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應之被告人 格特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果易科罰金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88 號、112年度偵字第12232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且已關閉蝦皮購物網站「Bear Acce
所示之 罰金刑。另因被告台灣安博公司為法人,無罰金易服勞役之 問題,爰不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七、量刑及沒收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合法接觸影音視聽著作 之管道多元,費用
及事實部分,於同一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 合報及自由時報之頭版半版十全尺寸各1天,以正風氣。 ㈣並聲明: ⒈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萬元正,及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