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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黃麗娜 被 告 曹祖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許乃文 被 告 黃元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4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開山 刀1把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摺疊 刀1把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寧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楊素蕊 被 告 林惠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9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吳健維 被 告 劉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24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
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並參酌被告於本案偵 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六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6年11月起至112年2月22日止,均任教於址設屏 東縣之甲國小(校名、地址均詳卷),以代課老師身分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