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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 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偽造之宏佳投資公司工作證1張, 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
所示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0條第2項、第55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前性騷擾犯行時,兼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甫親吻甲後,旋朝其做出下腰及欲拉開褲子拉鍊露 出下體之動作,足以貶損甲之人格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所定 應執行刑已逾6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 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 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所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非法 持有子彈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提起上訴及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乙○○、丁○○、甲○○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金訴卷 第93頁
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
。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張尹敏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 行,惟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金訴卷第165頁),卷內 復查無積極證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刑。 五、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係交與被告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