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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附條件之說明 ㈠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中簡卷第13頁),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所悔悟,堪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簡心純 被 告 林士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2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 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 會
所 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明定;而暫 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
。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藍獻 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洪千琇 被 告 LUU QUANG THAI(中文名留光泰,越南籍) 嘉冠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美珍 被 告 陳勇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3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林千乃 被 告 陳秀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5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⒍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 法網,犯後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提出其罹有思覺失調症之宏恩醫院龍安分院診斷證明書及其 中華民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 41頁),然被告於本院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