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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蓓蓓 法 官 鍾素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 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新店市○○ 路700 巷58號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丁○○ 丙○○ 戊○○ 己○○ 庚○○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0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7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所示。並陳述: (一)被告長紘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3日及95 年4月20日邀同被告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二筆,借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
第1、2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宇昌公司、丁○○則抗辯:丁○○在95年間答應擔任宇昌 公司之負責人,然在96年初已辭去負責人職務。且丁○○以前 是宇昌公司之股東,將存摺及印章交給該公司會計小姐保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