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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前3 年6 月 27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 ○○○路2 段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 ○路60號2 樓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上列二人 之 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上列二人 住台北市○○○路3號3樓之1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丁○原名謝瑩英) 號 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丙○○ 3樓之 代 理 人 邱玉萍律師 甲○○ 相 對 人 乙○○ 3樓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共同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戊○○間返還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鄭文婷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朱諾藝坊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 度金字第十四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甲○○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除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上開法條規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016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