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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 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耀舜原名丙○ 被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眷舍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4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蔡譜陸之繼承人即被告 黃快、蔡侑展、蔡侑敬、蔡芬芳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1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甲○○ 辛○○ 己○○ 乙○○ 庚○○ 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因本院民國96年 度訴
欄第四行「A○○二」之記載,應更正為「A0 03」及第五行「A○○三」之記載,應更正為「A002」。 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㈡第十行「A003」之記載,應 更正為「A00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戊○○ 丁○○ 上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分配剩餘財 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246,076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08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蕭有皇即蕭氏食品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