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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工作證、乘車收據、印章1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翠英 被 告 吳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4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黃熠程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李明庭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李欣靜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張容慈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莊鎮宇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王禹喆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鍾文軒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沈柏宇 被 告 莊奕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第2項所示之刑 。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項、第4項依序規定:「前二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凌亞提起上訴,檢察官 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4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宜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