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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前3 年5 月 28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 ○○○路1 段5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 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所示之訴 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計算書: 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晉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358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己○○ 營業所:台北市○○路○段132號7樓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欽賢律師為被繼承
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 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 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第1項所示未為清償。而就信用狀之 美金14筆借款部分,亦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自應全部償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4623號 反訴原告 空間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凱力達商行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548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經定期間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