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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 000-00號、票號AC0000000及AC0000000號,票載發票 日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及同年九月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0一號 原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救急現金卡),自九十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新臺
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救急現金卡),自九十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新臺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周素秋 ~B 法 官 何清池 ~B 法 官 黃欣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星鎖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元部 分,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壹 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收 訴訟代理人 吳順彬 被 告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森 訴訟代理人 韓德鋒 右當事人間請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 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九計算分二百四十期攤還本息,每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三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五計算,遲延履 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